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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19年成人高考考生须知

一、考试规则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须遵守以下规则:

1.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考点的工作秩序。

2.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配合监考员进行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实施的必要检查。

3.只能携带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进入考场,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4.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上指定位置以备查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试卷识别信息,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导致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5.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立即举手报告监考员或请求更换试卷(答题卡);开考后再行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6.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必须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与题号相对应的限定区域内、根据提示进行规范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答题卡规定区域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7.各科试卷(答题卡)在考试结束前均为密级材料,若向考场外泄露,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8.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不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或打电话。

9.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考试的,可立即举手报告监考员,经同意后方可由工作人员带离考场。

10.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按照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场。

11.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在考场内要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传递文具、用品等,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12.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考试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33号令)和《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1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3、24、25条,对存在组织作弊、买卖(提供)作弊设备、买卖考题(及答案)、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涉嫌犯罪的,对实施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情节严重的,我们将迅速固定证据,并协同司法机关,对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

二、考生须知

1.凭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到指定考点验证进入考场。

2.严禁携带通讯工具,将有通讯、计算、存贮功能的电子设备及手表存放到规定地方,考点将在考生进场(或出场)时用金属探测器检查。

3.开考时间:上午9:00,下午14:30;请组织考生提前进入考点,迟到15分钟(含)以上者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

4.准确填写考生信息(姓名、准考证号等),字迹清晰工整。答题卡的缺考标记由监考老师填写,切莫误涂,考生禁填。

5.必备文具:2B铅笔用于填涂答题卡,0.5mm黑色签字笔用于书写答卷。注意书写用笔,确保填写内容字迹清晰。

6.严格按照题号顺序在各题目的答题区作答。如更正范围超出答题区,应先按答题区大小准备A4纸,将答案答在A4纸上,考试结束时将A4纸粘贴在对应的答题区内。严禁在答题卡上的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作任何涂写和标记。

7.作图时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签字笔描绘清楚。

8.严禁考生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要加强对考生开展诚信教育和考风考纪教育,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诚信考试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与考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并建立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等措施,增强对考试违规的威慑力和约束力,促使考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加强法治保护。

三、考试时间:

层次 时间 10月26日 10月27日
高中起点专科 9:00-11:00 语文 英语
14:30-16:30 数学  
专升本 9:00-11:30 政治 大学语文、艺术概论、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民法、教育理论、生态学基础、医学综合(根据专业考一门)
14:30-17:00 英语

四、其他时间安排:

1、成绩公布:考生自11月21起点日中午12:00起,可登录重庆市考试院门户网站(http://www.cqksy.cn/)或重庆招考信息网(http://www.cqzk.com.cn/)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2、若对本人成绩有疑问,考生可凭准考证或正式成绩通知单到所在区县招生考试机构登记查分,登记时间自11月21日12:00起至23日18:00止。查分只涉及有无答题卡扫描质量问题、有无漏评或有无题目漏统得分等情况,不涉及评判宽严尺度。

3、第二次志愿填报:考生第一次填报的学校或专业在教育部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中取消了招生,凡涉及的考生均可重新改报其它学校或专业。凡符合第二次志愿填报条件的考生按以下规则填报志愿:1.考生不得改变报考科类改报本科类以外的学校;2.考生只能对涉及计划变更的志愿进行改报。 第二次填报志愿时间:11月30日9:00—18:00。符合第二次填报志愿的考生,根据《重庆市2019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计划》,第二次填报志愿。逾期未填报志愿的考生,视为自愿放弃第二次填报。

五、相关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要)

第二百八十四条部分内容: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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